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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合法、合理的,劳动者应当服从;不服从的,构成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赵某于2016年7月入职某制造公司质检部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某制造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赵某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同时,赵某入职时学习了某制造公司依法制定的《员工手册》。因质检部生产任务长期不足,某制造公司通知赵某调整至技术部工作。赵某不同意调岗,坚持至质检部报到,未提供劳动。后某制造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以赵某旷工3日以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赵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制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000元。

  仲裁委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某制造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赵某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应视为赵某将工作内容变更权限委托由某制造公司行使,某制造公司享有约定调岗权。某制造公司质检部生产任务长期不足,具有调岗的必要性,某制造公司将赵某调至技术部,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基准性规定和双方约定的调岗权。并且,某制造公司提高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两岗位技术要求相近,也未违反诚信合理原则,赵某应当服从。赵某已连续旷工达3天以上,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某制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赵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

  稳定性是劳动关系的核心内涵。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享有约定调岗权。用人单位的单方调岗行为,应当符合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以及不存在侮辱性、惩罚性。用人单位合法、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后,劳动者如有异议,可积极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等形式解决,而不应当消极怠工。此案的裁判,提醒劳动者在遭遇用人单位单方调岗时,注意辨别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切勿仅以未经协商一致或不同意为由拒绝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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