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姑下楼取外卖时4岁侄女从10层坠亡法院判决多方担责
这天,只有小丽和然然两人在家,小丽年纪轻不会做饭,于是就点了份外卖,解决自己和然然的午饭问题。
然然坐上电梯到了十楼,顺着邻居放在走廊窗台下的杂物,爬到了窗台上,一不小心,从十楼坠了下去。
小丽飞奔着跑下了楼,看到了然然小小的身体躺在了血泊中。一切都为时已晚,救护车上的医生判定然然已经当场死亡。
但是,一切到此并没有结束,然然的父母将这位姑姑告上了法庭,要求小丽基于其看管失职导致然然坠亡进行赔偿。
另外,然然的父母认为然然之所以能够爬上比她的身高要高出很多的窗台,是因为十楼的邻居在楼梯间堆放了很多杂物,这是导致然然坠亡的直接原因。
这起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讨论,我们在惋惜然然鲜活的生命就这样逝去的同时,也发现了其中几个争议焦点问题:
一、本案中,然然的姑姑小丽其实并不能称之为严格意义上的监护人,因为成立该监护关系的法律前提并不存在。
对于小丽来讲,她是基于亲戚之间的相互情谊,而履行对然然的照看和管理、保护义务,在这样的情谊行为的前提下,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我们并不能苛责其履行较高的看管义务。
但是基于正常人的思维,将一个四岁的孩子独自放在家中,的确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小丽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意识到这个问题。
二、十楼邻居之所以与然然的坠亡产生了关联,关键就在于他在作为公共区域的楼梯间堆放了杂物,并最终因为这些杂物为然然爬上窗台提供了条件,这是导致然然坠亡的重要原因。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不得进行“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本案中,十楼邻居在楼梯间堆放杂物的行为,很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且该行为最终导致了然然坠亡的严重后果,然然父母完全可以基于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其履行赔偿责任。
作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存在的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应当及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与业主之间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内容,采取有效、合理的措施及时的进行阻止和治理的。
本案中,物业服务公司对于十楼邻居在楼梯间随意对方杂物、侵占公共区域的行为并未及时有效的进行制止,而是放任了这种问题的存在,明显存在工作上的失职和失责。
在然然的事件中,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该对谁追责,更应当看到的是该如何履行好监护义务,保护好孩子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