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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决定。因ST百利发生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同纠纷重大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怠于追偿大额债务等违规行为,

  上交所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海荣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裁王海荣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公司在2024年8月29日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临时报告《关于自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的公告》中披露,实际控制人王海荣在2022年至2023年期间,累计占用非经营性资金19,191.05万元,余额为13,204.05万元(不含利息)。

  因前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股票于2024年9月被迭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另经查明,根据公司于2025年1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偿还完毕的公告》,截至公告日,实际控制人王海荣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本息已全部偿还完毕。

  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披露《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称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新增一起合同纠纷仲裁事项,涉案金额为8,008.13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4.81%,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仲裁事项。

  公司对其承包的山西潞宝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项目、山东省滕州瑞达化工有限公司项目所形成的大额应收账款及相应业绩补偿款怠于进行债务追偿,追偿进度严重滞后。公司有关责任人未勤勉尽责,损害了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发生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同纠纷重大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怠于追偿大额债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7条、第4.1.3条、第7.4.1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海荣未能维护公司独立性,非经营性占用大额公司资金,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第四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5.1条、第4.5.2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1.1条、第4.3.1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总裁王海荣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公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王伟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根据《警示函》认定,未勤勉尽责,对其任期内相应违规事项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本息已经全部偿还完毕,对相关情形予以酌情考虑。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均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裁王海荣予以公开谴责,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王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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