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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条法规,被着名导演张艺谋和众多着名演员通过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搬上了荧幕,短短的春节假期里,打湿了无数观众的眼睛。影片中既有诙谐轻松的故事情节,又有在诙谐幽默中感受着公平正义的震撼。影片中的桥段,有矛盾也有遗憾,或许正是那些矛盾和遗憾,才让后来的情与法的较量,凸显出了百姓心中所期待的样子吧。

  公交司机见义勇为却锒铛入狱,孩子为了替他伸张正义,一直为父亲手写申诉书,希望能够帮助父亲讨回公道,最终,因为一场血淋淋的车祸,而让主诉检察官深表遗憾的同时,从中醒悟。当检察官的儿子,遇到了校园霸凌事件后见义勇为,打伤校领导的儿子后,被报警,面临行政处罚时,身为检察官的父亲也是束手无策,因为那个被帮助的孩子不敢作证。一个聋哑女子被侵害后,因丈夫的本能防卫,而致使迫害者重伤死亡,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检察官在寻找关键证据的过程中,被一件件一桩桩遭遇拷问着是与非、对与错,他们深知他们办理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

  影片中的那几句经典台词,也是现实中执法人员谨记的誓言,通过检察官的仗义执言,叩开了百姓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希望之门,每个人都希望,更多的人都能努力成为片中韩明、吕玲玲、韩雨辰这样尽己所能给社会带来光的人。也正是这部影片,让我们看到了法规的存在和执行对法治的重要性。法规是一种社会规范,通过赋予社会中每个成员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对于百姓来说,法规就像一盏明灯,照亮他们生活的道路,让他们知道在遇到问题时应该如何寻求法律的保护。

  而电影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具有强大的影响力。一部优秀的电影,不仅能够娱乐大众,更能够传达普世价值,引发人们对社会问题的思考。对于中国法治建设而言,优秀的法治电影能够通过生动的故事情节和深入人心的角色塑造,让百姓更加深入地理解法治的重要性,从而激发他们对法治的信仰和尊重。将法规与电影相结合,我们可以看到,一部优秀的法治电影,不仅能够通过其影响力推动法治观念的普及,更能够通过其故事情节和角色塑造,生动地展现出法规的精神和内涵。这就像是在百姓的心中燃起了一盏法治之光,让人们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推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应当让百姓燃起法治之光,这是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同的责任和使命。法治建设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法治的核心价值就在于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使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享有平等的权益。法治建设让人民在面对各种问题时,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程序,不再感到迷茫和无助。同时,法治之光也保护了人民的财产、生命、健康等基本权利,使人民免受不法侵害。

  法治建设强调的是规则和秩序,这不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有利于人们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在法治的框架下,人们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避免了社会矛盾的激化。同时,法治建设也有助于推动社会公正,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从而营造一个更加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法治建设为市场经济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法治之光也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保障,使政府行为更加规范、透明、公正,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法治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只有通过法治建设,才能使我们的国家更加繁荣、稳定、公正、公平,才能使我们的民族更加自信、自强、自豪。

  2018年8月27日,刘某龙驾车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与骑自行车的于某明发生争执。刘某龙取出砍刀连续击打于某明,后被于某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刘某龙受伤死亡。最终,检方认定于某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1997年1月上旬,王等人在叶某朗开设的饭店吃饭后未付钱。数天后,王等人路过叶的饭店时,叶向其催讨所欠饭款,王认为有损其声誉,于同月20日晚纠集郑等人到该店滋事,叶持刀反抗,王等人即逃离。次日晚6时许,王、郑纠集柯等人又到叶的饭店滋事,以言语威胁,要叶请客了事。叶不从,王即从郑处取过东洋刀往叶的左臂及头部各砍一刀。叶拔出自备的尖刀还击,在店门口刺中王胸部一刀后,冲出门外侧身将王抱住,两人互相扭打砍刺。在旁的郑见状即拿起旁边的一张方凳砸向叶的头部,叶转身还击一刀,刺中郑的胸部后又继续与王扭打,将王压在地上并夺下王手中的东洋刀。王和郑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也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王全身八处刀伤,左肺裂引起血气胸、失血性休克死亡;郑系锐器刺戳前胸致右肺贯穿伤、右心耳创裂,引起心包填塞、血气胸而死亡;叶全身多处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分别遭到王持刀砍、郑用凳砸等不法暴力侵害时,持尖刀还击,刺死王、郑两人,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12条第一款、第20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无罪。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王等因故在舞厅发生纠纷。事后王自感吃亏,于2000年1月4日19时许,与周某共同到赵某华家门口,踢门而入,被在家的赵某华用凶器打伤。经法医鉴定,王头面部多处挫裂伤,属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赵案发后的行为可视为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234条第一款、第67条第一款和第72条的规定,判决: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缓刑三个月。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赵与王等原本不相识,双方在舞厅因琐事发生过争执。事后,王等人多次至赵家,采用踢门等方法,找赵寻衅,均因赵避让而未果。2000年1月4日晚7时许, 王等再次至赵家,敲门欲进赵家,赵未予开门。王等即强行踢开赵家上锁的房门(致门锁锁舌弯曲)闯入赵家,赵为制止不法侵害持械朝王、周挥击,致王、面部挫裂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事发当时由在场的赵的同事打“110”报警电话,公安人员到现场将双方带至警署。

  法院认为:王等为泄私愤曾多次上门寻衅,此次又强行踢开赵家房门闯入赵家实施不法侵害。赵为使本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虽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但赵的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规定,是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原判决未对王等的不法侵害行为作出正确认定,仅根据赵对王造成的伤害后果,认定赵的行为构成 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不当,应予纠正。赵的上诉理由应予采纳。依照《刑事诉讼法势第189条第(二)项、《刑法》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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